1.所得稅法方面:
(1)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關於受贈機關之規定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2.贈與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免徵贈與稅。
3.遺產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徵遺產稅。
4.證券交易稅方面:
(1)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2)股票捐贈價值之計算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稱上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B.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