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聯合大學諮詢台志工服務及管理要點
96 年 2 月 27 日 第 32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充分運用本校退休人員及校外之人力資源,有效推展學校諮詢服務,提供有志者參與學校工作機會,以貢獻其智慧、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內容
本校諮詢台服務項目如下:
接待來訪外賓。
奉茶服務。
協助引導。
接聽電話並轉接相關單位。
簡易諮詢。
供應各項活動文宣資料。
協助老幼、身心障礙、行動不便之來訪人士。
三、資格條件
凡身心健康、具主動及服務熱誠、操守良好、無不良嗜好之下列人員均得申請為本校志工: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生。
( 二 ) 退休教職員工及畢業校友。
( 三 ) 年滿二十歲之社會人士。
服務期間如有行為不良,影響校務運作,或有損本校聲譽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規勸或取消其志工資格。
四、招募及遴選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以張貼公告、刊登網頁或發布新聞等方式辦理公開招募志工事宜。由總務處事務及採購組作資格條件初審後,擇期進行面談,以瞭解其服務動機,並確認其服務意願。
五、試用、訓練及正式服務
凡經初審及面談合格錄取者,須接受職前訓練講習。完成講習後,施以三個月實務訓練 。
實務訓練期間為試用志工,訓練及實習時數均予併計志工年資。試用期間如未依本要點之規定服勤,得取消其志工資格。
試用期滿經總務處考核通過後,即為本校正式志工。除發給志工服務證外,並正式擔任諮詢台服務工作。
六、服務時間
( 一 ) 每次工作時間以 1 天 3 至 4 小時為原則。
( 二 ) 每週服務時間至少為 3 小時,且每月服務至少 12 小時。
( 三 ) 服務期間至少連續 3 個月。
七、督導及考核
由總務處指定專人擔任志工督導員,負責統籌志工運用及管理事宜,包括工作分配、差勤管理、時數簽認、獎勵報核及服務態度、工作知能及續聘服務之考核等;並得就志工中遴選隊長、副隊長各一人。
八、請假、暫停服務及離職
( 一 ) 志工因故需要請假時,應事先以書面、口頭或電話等方式向志工督導員報備。
( 二 ) 若需連續請假一個月者,應事先向總務處申請暫停服務,俾另行安排志工接替其服務時段。
( 三 ) 若連續請假超過二個月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證而不得續任,但得於下次招募時得重新應徵與訓練。
( 四 ) 志工若因故無法或無意願繼續服務時,得向總務處申請離職。
九、獎勵及福利措施
( 一 ) 服務滿 1 年,得由總務處頒發感謝狀,並在適切場合公開表揚。
( 二 ) 志工得享本校教職員工部分福利,例如:免費申請本校汽、機車通行證、借用體育場館、蓮荷游泳池教職員之折扣等。
( 三 ) 受邀參加本校舉辦之員工慶生會、體育文康聯誼活動及員工休閒旅遊活動等。
( 四 ) 志工在服務期間遇有婚喪喜慶,得以適當方式致意;每年生日並發給禮品一份。
( 五 ) 志工得依內政部發布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發給志工服務績效證明及獎勵。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